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3执2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长栓,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闫会军,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马长栓诉闫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3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一、被告闫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长栓借款本金15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6日起以本金15500元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至本息还清为止);
二、被告闫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长栓支出的律师服务费2000元。因闫会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马长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主动申报财产。2.分别于2018年11月27日、12月13日、2019年1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不便执行。其名下有豫A×××**、豫A×××**、豫A×××**号汽车三辆,于2018年12月4日查封,但至今仍未实际控制。3.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经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4.于2019年1月9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镇圣帝庙村进行调查,经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周围邻居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家中无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于2018年11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同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本院拟终本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闫会军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长栓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景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