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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722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陈明与被执行人蔡国兵、占锋、李绍德、梅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明;蔡国兵;占锋;李绍德;梅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72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蔡国兵,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占锋,男,199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李绍德,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梅一华,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陈明与被执行人蔡国兵、占锋、李绍德、梅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汉寿县人民法院(2018)湘072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明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陈明申请执行蔡国兵、占锋、李绍德、梅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告知书以及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同时对被执行人蔡国兵、占锋、李绍德、梅一华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0722执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万德安

人民陪审员  刘少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覃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