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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40号之一

周满昌、朱继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满昌;朱继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40号之一

申请人:周满昌,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朱继友,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周满昌与朱继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继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继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代镇营业所的存款人民币60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耿为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