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40号之一
申请人:周满昌,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朱继友,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周满昌与朱继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继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继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代镇营业所的存款人民币60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耿为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