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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4执1995号之二

徐桂云、武汉东诚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1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桂云;武汉东诚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保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04执19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桂云,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东诚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武汉体育馆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郑保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保东,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04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东诚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保东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东诚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11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向清二O一九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