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4民初3869号之一
原告:泸州奥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海潮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821511740。
法定代表人:王胜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松(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杰,男,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四川省古蔺县太平镇平丰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奥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奥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奥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泸州奥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钟昌林
审判员 余 敏
审判员 张玉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