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602执1485号
申请执行人:王伊安,男,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李刘根,男,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乔凤女,女,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王伊安与李刘根、乔凤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伊安依照(2016)内0602民初89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刘根、乔凤女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刘根、乔凤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李刘根、乔凤女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8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治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