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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02司救民5号

杨明贞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当事人
杨明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川1802司救民5号 救助申请人杨明贞,女,汉族,生于1933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救助申请人杨明贞以生活困难为由,请求对民事调解书中没有执行的部分给予国家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川1802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支付救助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造成的各项损失4280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无法将应付款项给付到位,导致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杨明贞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