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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9204号

李世平与阮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世平;阮扬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002民初9204号

原告:李世平,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被告:阮扬富,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李世平与被告阮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李世平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19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世平负担。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阮朦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