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002民初9204号
原告:李世平,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被告:阮扬富,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李世平与被告阮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李世平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19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世平负担。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阮朦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