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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03民督16号

岳阳市先科电磁设备有限公司申请高万军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岳阳市先科电磁设备有限公司;高万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03民督16号

申请人:岳阳市先科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永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12149305T。

法定代表人:席朝阳,总经理。

被

申请人:高万军。申请人岳阳市先科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万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9日发出(2019)湘0603民督1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高万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高万军无身份证号码、无具体身份信息、无具体送达住址,支付令无法送达本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湘0603民督1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岳阳市先科电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工兵二0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