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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2民初5649号

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钟幸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钟幸原;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2民初5649号

原告: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

法定代表人:安聪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伯阳(特别授权),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玉(特别授权),男,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钟幸原,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特别授权),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欣(特别授权),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幸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申请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章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