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92执保25号
申请人:威海裕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
被
申请人:山东富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鲁泰大道1019汇金大厦。
被
申请人:李小英,女,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吕方胜
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