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4民初56号
原告:王炳林,男,汉族,1994年12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邓红亮,男,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林与被告邓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林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邓红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炳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炳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0元,由原告王炳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秀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