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1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日报社,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54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社长。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日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网上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