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7507号
原告:肖伟,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光焰,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罗世根,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李建文,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肖伟与被告张光焰、罗世根、李建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肖伟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伟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伟负担。
审判员 张翼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