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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7507号

肖伟与张光焰、罗世根、李建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伟;张光焰;罗世根;李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7507号

原告:肖伟,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光焰,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罗世根,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李建文,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肖伟与被告张光焰、罗世根、李建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肖伟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伟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伟负担。

审判员  张翼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