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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6民初58号

邢洪伟、张锋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9-11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健康权纠纷
当事人
邢洪伟;张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06民初58号

原告:邢洪伟,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美(邢洪伟之妻),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锋,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原告邢洪伟与被告张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邢洪伟于2019年1月11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洪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所作出的处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邢洪伟负担。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延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