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06民初58号
原告:邢洪伟,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美(邢洪伟之妻),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锋,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原告邢洪伟与被告张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邢洪伟于2019年1月11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洪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所作出的处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邢洪伟负担。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延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