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执2816号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53幢,组织机构代码71788364-8。
被执行人:朱照华,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刘成霞,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照华、刘成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 勇
审判员 万斌红
审判员 潘德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 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