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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6执4358号之一

吴桂金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吴桂金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执4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桂金,女,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杭州南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西湖国际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柴丹。 申请执行人吴桂金与被执行人杭州南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18]59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3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截至2019年1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邀请其进行执行研判,至期其未至本院进行研判。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6执43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晓

人民陪审员  顾伟方

人民陪审员  孙浩淼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祝 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