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民初211号
原告:朱清,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被告:李泽龙,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清与被告李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清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朱清负担。
审判员 郭顺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慧君
书记员李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