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2财保40号

何伟、童宜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何伟;童宜军;鹿邑县博晨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财保40号

申请人:何伟,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

申请人:童宜军,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

申请人:鹿邑县博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大何村。

法定代表人:胡井田,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何伟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童宜军、鹿邑县博晨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何伟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童宜军、鹿邑县博晨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以上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请求;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鞠 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益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