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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5民初8645号

叶永安与吴世忠、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永安;吴世忠;朱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5民初8645号

原告:叶永安,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江**。

委托代理人:杨欣荣,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世忠,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告:朱梅,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安诉被告吴世忠、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诉讼费15456元,原告已预交7728元,还需预交7728元,原告应于本民事裁定书送达次日起七日内补足诉讼费。款交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户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备用金专户),账号:01×××49,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

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彦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