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5民初8645号
原告:叶永安,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江**。
委托代理人:杨欣荣,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世忠,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告:朱梅,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安诉被告吴世忠、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诉讼费15456元,原告已预交7728元,还需预交7728元,原告应于本民事裁定书送达次日起七日内补足诉讼费。款交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户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备用金专户),账号:01×××49,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
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彦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