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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701号

周文明与桑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文明;桑永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5民初701号

原告:周文明,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桑永才,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周文明与被告桑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同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明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桑永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出不到庭的正当理由,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文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支付利息3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8月向原告借款2万元,言明于年底归还,但至今没还。被告桑永才未到庭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借条和银行明细对账单,进行了核对,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属实。审理中,原告自愿减少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桑永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文明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10元),由被告桑永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周文明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