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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23执47号

吴焕秀、赵兰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焕秀;赵兰英

裁判文书全文

857无棣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623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吴焕秀

被执行人:赵兰英 申请执行人吴焕秀与被执行人赵兰英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623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兰英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焕秀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其义务。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执47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