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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02民督47号

邹收金与娄底贯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邹收金;娄底贯达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02民督47号

申请人:邹收金,女,汉族,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

申请人:娄底贯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太和路**。

法定代表人:赵纯明。申请人邹收金与被申请人娄底贯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申请人邹收金于2019年1月11日以被申请人娄底贯达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收金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依法应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20元,由申请人邹收金负担。

审判员  陈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斌

书记员付娅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