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140号
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位希学,经理。
被
申请人: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邵金林,经理。 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