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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2民初95号

顾耀华、崔淑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耀华;崔淑鑫;王立杰;林燕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95号

申请人:顾耀华。

申请人:崔淑鑫。

被

申请人:王立杰。

被

申请人:林燕燕。

原告顾耀华、崔淑鑫与被告王立杰、林燕燕、第三人德州市圣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顾耀华、崔淑鑫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立杰、林燕燕名下坐落于求是路96号华嬉庄园××××号房屋在价值492000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顾耀华、崔淑鑫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81581201937140200000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顾耀华、崔淑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立杰、林燕燕名下坐落于求是路96号华嬉庄园××××号房屋,期限为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案件申请费2980元,由顾耀华、崔淑鑫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