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06刑初1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辉,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学功,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二部刑诉(2018)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陈建辉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上衣口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8.5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建辉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建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预缴罚金四千元。被告人陈建辉的辩护人认为,陈建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陈建辉的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建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8.59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传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姝
书记员赵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