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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2执73号之一

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22执73号之一被执行人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40248597B。法定代表人夏芳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2执73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957380.3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