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15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尚层国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奥克斯广场******。
法定代表人:罗天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靖,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燕虹,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世纪阳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火车南站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肖开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松,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尚层国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靖、成都世纪阳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尚层国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尚层国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荣文
审判员 范艾玓
审判员 冯 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清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