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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4209号

陈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3民初14209号

原告:陈某,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唐某,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海曙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2019年1月11日,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东曙

人民陪审员  陈华春

人民陪审员  王宝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

书 记员  陈 蓉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