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5民终2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辉,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要成,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
上诉人田福平与上诉人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8)湘050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田福平、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均认可田福平于2001年12月25日所受的伤为工伤,并要求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田福平还诉请要求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本案应是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法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判处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8)湘050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福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元,上诉人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4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申 杰
审 判 员 罗 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志平代理
书记员 龙良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