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37民初111号
申请人:吴永峰,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军,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米馨琦,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人吴永峰与被申请人米馨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永峰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米馨琦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吕学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子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