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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11民督61号

吉林市家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吴艳慧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吉林市家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艳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11民督61号 支付令

申请人:吉林市家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佟宝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吴艳慧,女,住吉林市。 申请人吉林市家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吴艳慧所居住的小区吉林市丰满区泰山路清新家园的物业管理单位,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业主向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提供物业服务,经申请人催缴,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交纳物业费。要求被申请人吴艳慧给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24个月的物业服务费151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吴艳慧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市家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24个月的物业服务费1519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吴艳慧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单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