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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02执228号

宁国朝与卫红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宁国朝;卫红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02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朝,男

被执行人:卫红革,男关于宁国朝与卫红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2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国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红革银行账户存款11605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彦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