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02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朝,男
被执行人:卫红革,男关于宁国朝与卫红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2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国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红革银行账户存款11605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彦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