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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82民初7489号

7489沈明与韦锁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明;韦锁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82民初7489号

原告:沈明,男,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韦锁洪,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沈明诉被告韦锁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沈明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明负担。

审判员  孟繁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