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82民初7489号
原告:沈明,男,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韦锁洪,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沈明诉被告韦锁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沈明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明负担。
审判员 孟繁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