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11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陈海波
被执行人:裘榆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陈海波与裘榆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1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5068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用1026元,诉讼费838.5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裘榆康款项人民币76932.5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裘榆康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