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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执159号

陈海波、裘榆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11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陈海波

被执行人:裘榆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陈海波与裘榆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1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5068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用1026元,诉讼费838.5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裘榆康款项人民币76932.5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裘榆康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