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1民初103号
原告:周二彦,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李耀东,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二彦与被告李耀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二彦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二彦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二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元,由原告周二彦负担。
审判员 冯泮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利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