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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523执保3号

周兆岩、岳立峙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兆岩;岳立峙;马晓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3执保3号申请人周兆岩,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满族,宝清县石油公司职工,现住宝清县。被申请人岳立峙,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宝清县就业局职工,现住宝清县。被申请人马晓云,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宝清县。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周兆岩与被申请人岳立峙、马晓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9)黑052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了被申请hy人岳立峙在宝清农商银行的存款账户(62×××92)7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了被申请人马晓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清支行的存款账户(60×××30)7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了申请人周兆岩名下位于宝清县宝清镇中央大街汇龙时代广场0021幢2-402房(场权证号:QZ200807131)以及位于宝清县宝清镇汇龙时代广场1号楼2单元502室(产权证号:QZ××**)两处房产,查封期限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52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恩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令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