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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民初421号

衢州市柯城自强房产中介服务部与陈京凤、黄凯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自强房产中介服务部;陈京凤;黄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421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自强房产中介服务部,注册号33080260603258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经济开发区银桂小区**。 经营者:洪慈祥,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陈京凤,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黄凯,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衢州市柯城自强房产中介服务部与被告陈京凤、黄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经本院委托衢州市柯城区律师调解中心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原告衢州市柯城自强房产中介服务部于2019年1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自强房产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李晓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宗玲

书记员朱加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