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421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自强房产中介服务部,注册号33080260603258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经济开发区银桂小区**。 经营者:洪慈祥,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陈京凤,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黄凯,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衢州市柯城自强房产中介服务部与被告陈京凤、黄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经本院委托衢州市柯城区律师调解中心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原告衢州市柯城自强房产中介服务部于2019年1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自强房产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李晓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宗玲
书记员朱加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