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守靖 被执行人邹世祥,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60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邹世祥在银行的存款829802.9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邹世祥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丽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