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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82号之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邹世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邹世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守靖 被执行人邹世祥,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60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邹世祥在银行的存款829802.9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邹世祥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丽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