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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03民初177号

日照市汾水盛安建筑设备租赁处、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日照市汾水盛安建筑设备租赁处;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177号

申请人:日照市汾水盛安建筑设备租赁处,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3MA3D94071J。 经营者:郑淑安,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

申请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区赣马镇南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138981358P。

法定代表人:武玉清,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镔鑫钢铁有限公司的债权40万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镔鑫钢铁有限公司的债权40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二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欣欣

书记员 裴方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