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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24执恢3号

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乙张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324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乔建华地址:扶风县城新区西大街。

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住扶风县杏林镇。

被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住扶风县杏林镇。本院在执行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乙,张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已向其还清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事实,被执行人并向扶风县人民法院缴纳了执行费2600元,本院同意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324执恢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忠科

代理

审判员  张立峰

代理

审判员  张海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超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