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324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乔建华地址:扶风县城新区西大街。
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住扶风县杏林镇。
被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住扶风县杏林镇。本院在执行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乙,张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已向其还清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事实,被执行人并向扶风县人民法院缴纳了执行费2600元,本院同意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324执恢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忠科
代理
审判员 张立峰
代理
审判员 张海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超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