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0721民初6203号

张山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肖荣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肖荣雨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721民初6203号

原告:张山,男,1958年3月29日,汉族,地址:前郭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地址:松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航该公司法务

被告:肖荣雨,男,27岁,1991年4月15日,汉族,地址:松原市 原告张山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肖荣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山、被告肖荣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山诉称:2018年12月8日11时30分许,被告肖荣雨驾驶吉J840**号众泰牌轿车,沿101县道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横穿公路的原告张山饲养的狗相撞,狗被撞后跑失,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牧羊犬损失3000元。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担。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辩称:公民饲养狗需要办理犬证,原告没有。保险公司按责承担赔偿但肖荣雨并未违章驾驶,属于正常行驶。狗被撞后去向不明,即损失无法确定。综上我公司不同意赔偿。 肖荣雨辩称:原告所诉的事实基本属实,我是正常行驶,狗横穿马路,我认为我没有责任,并且我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需要赔偿也是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我个人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8日11时30分许,肖荣雨驾驶吉J840**号众泰牌轿车,沿101县道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横穿公路的原告张山饲养的狗相撞,狗被撞后跑失。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辩解及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本次诉讼狗被撞丢失,具体损失无法确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翠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