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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执13868号之一

苏月英、黎之欢、马创炯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4-1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格权
当事人
苏月英;黎之欢;马创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13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月英,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黎之欢,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被执行人:马创炯,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月英与被执行人黎之欢、马创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83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黎之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苏月英赔偿各项损失40960元;被执行人马创炯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苏月英赔偿各项损失11703元。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879.9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黎之欢负担409元,被执行人马创炯负担117元,两被执行人对于其各自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全国和本市执行查控系统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银行、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马创炯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创炯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公安机关核实,被执行人马创炯已经死亡注销户口。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马创炯现可供执行的遗产或遗产线索、或提供被执行人的义务承担人,并同意对被执行人马创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605执13868号中对被执行人马创炯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钟星亮 执行员  许晓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佳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