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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恢450号之二

东莞市凤登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创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清溪嘉信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东莞市凤登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创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清溪嘉信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罗国新;东莞市中建品牌策划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冬雨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梁群;黄兰妹;东莞市中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恢4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凤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北环路汇景豪庭中央华府7栋商铺1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1089296N。 法定代表人文甲。 被执行人东莞市创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下桥宏苑一巷三号,组织机构代码:76930987-5。 法定代表人邓永强。 被执行人东莞市清溪嘉信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凤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40471448。 法定代表人罗浩明。 被执行人罗国新,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东莞市中建品牌策划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东兴路52号二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7920643-1。 法定代表人梁群。 被执行人东莞市冬雨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罗沙新兴北路21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0191632J。 法定代表人刘结仪。 被执行人东莞市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大道123号聚福豪苑广场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5088214W。 法定代表人罗国柱。 被执行人梁群,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黄兰妹,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东莞市中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大道123号聚福豪苑二期写字楼5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75367405-0。 法定代表人黄兰妹。 被执行人东莞市金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稻花村B20座102号铺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7314183-6。 法定代表人黄兰妹。 被执行人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大道123号聚福豪苑广场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4996527-7。 法定代表人罗浩明。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凤登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中建品牌策划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罗国新、东莞市冬雨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梁群、黄兰妹、东莞市中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创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清溪嘉信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8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中建品牌策划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罗国新、东莞市冬雨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梁群、黄兰妹、东莞市中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创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清溪嘉信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500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96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975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清溪嘉信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东莞市××镇××信××商场××商场××套商铺,并依法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22477000元,扣除评估费44482元、网拍服务费26839元、执行费89877元,申请执行人得款22315802元(申请人承诺如有其它同系列案件、有分配请求权的债权人提出异议并要求拍卖款应先支付案件的诉讼费用时,申请人将立即无条件将相应的款项回转),本院已将上述执行到位款项22315802元划付给申请人东莞市凤登贸易有限公司;另被执行人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受理,本案依法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2、本院执行人员于2018年12月27日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住所地现场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居/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恢4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嘉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