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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83执恢90号

季靖与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季靖;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283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季靖,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常梅,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季靖与被执行人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泰兴劳人仲案字〔2017〕第49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经济补偿金164584.22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南京康尼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主动履行对被执行人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32828.38元,本案申请人分配得款22700元。本院执行中查明,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执行人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72件,执行标的达1481万元,因该公司长期停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均未能执结。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申请执行人卢玉书同意,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决定将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8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8)苏1283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卢玉书对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审计、评估情况,被执行人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3823.17万元(其中账面应收款1962.90万元真实性尚不能确定),负债总额为4849.15万元。被执行人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苏1283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苏1283执3832号案件被执行人江苏博万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雪松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嘉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