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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19号

冉启贞、陈玉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冉启贞;陈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9号

申请人:冉启贞,女,土家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贵州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琳,贵州厚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陈玉萍,女,汉族,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人冉启贞诉被申请人陈玉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冉启贞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陈玉萍名下房产证号为:遵房权证监字第××号房屋。并提供申贵强、冉启贞名下共同共有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房屋,房产证号:黔(2018)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11990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玉萍名下房产证号为:遵房权证监字第××号房屋。

二、查封申贵强、冉启贞名下共同共有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房屋,房产证号:黔(2018)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1199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晓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钟梦婷

书记员胡剑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