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924执恢16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赵录勋,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1979年3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秦友平,男,汉族,1986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录勋与被执行人刘波、秦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友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友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2.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张春东
审判员 陈 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