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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924执恢169号之四

( 2018 )陕0924执恢16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录勋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波、秦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录勋;刘波;秦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924执恢16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赵录勋,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1979年3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秦友平,男,汉族,1986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录勋与被执行人刘波、秦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友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友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2.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张春东

审判员 陈 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