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607财保4号

韩某1、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某1;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7财保4号

申请人:韩某1,男,200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理人:韩某2,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

申请人: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建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韩某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扣押了被申请人河北省保定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冀F×××××大型普通客车一辆。 现双方已和解,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冀F×××××大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秀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