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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81刑初25号

都忠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都忠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881刑初2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都忠旺,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安徽省桐城市人,文盲,务工,现住安徽省桐城市。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8)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都忠旺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都忠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都忠旺来到桐城市大关镇何畈村汪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用竹棍子将汪某家门口的摄像头推到旁边,后进入室内,将汪某家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部VIVO手机、一瓶茶油、一套迷彩服、12双牛郎星牌胶片手套等物品盗走。经鉴定,笔记本电脑、手机、迷彩服、胶片手套、电动工具价格为226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都忠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226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都忠旺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六个月。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都忠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都忠旺来到桐城市大关镇何畈村汪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用竹棍子将汪某家门口的摄像头推到旁边,后进入室内,将汪某家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部VIVO手机、一罐茶油、一套迷彩服、12双牛郎星牌胶片手套、一套德克斯电动工具、一块大艺牌锂电池盗走。经鉴定,笔记本电脑、手机、迷彩服、胶片手套、电动工具价格为2267元。另查明:案发后,桐城市公安局将被告人都忠旺盗窃的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部VIVO手机、一套迷彩服、12双牛郎星牌爱胶片手套、德克斯电动工具、480V-4.0Ah大艺牌锂电池、一罐茶油从其家中扣押,并于2018年11月1日发还给被害人汪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都忠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被告人都忠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前科劣迹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图片;证人吴某、余某的证言;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都忠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忠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22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都忠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都忠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都忠旺已退还全部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都忠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都忠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黎俊秀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鲍黎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