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402刑初444号 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广双,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辽源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吉林省东辽县。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检刑诉(2018)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广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丽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广双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广双于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辽营收费站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孟广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4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广双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孟广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员信息查询、机动车查询证明,孟广双自然情况、有驾驶证、×××号小型轿车行驶状态正常;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孟广双;鉴定意见证明,孟广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4mg/100ml;照片证明,提取孟广双静脉血情况及×××号小型轿车行驶状态 2、视听资料:被告人孟广双供述及法律文书。 3、被告人孟广双供述: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辽营收费站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的事实。 综上,被告人孟广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对所提供的证据也没有异议。
被告人的供述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广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孟广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广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姚冬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